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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出新规倒逼险资运用规范化

  明确风险责任人基本原则、披露投资业务类型及示范性模板

  上证报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7日下发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下称《规范》),以此倒逼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规范化。规范标准涉及股票、股权、不动产、无担保债等各个领域,填补了信披业务标准的空白。

  《规范》明确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基本原则、披露投资业务类型及示范性模板。具体来看,基本原则是明确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是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的专业责任人。

  这是在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保险业不断加强信披“阳光化”的具体表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增长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增长11.42%。

  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聚集。去年,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披露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延迟披露、异常披露等均成为通报对象。

  一家保险公司高管解释,信息披露不规范让很多隐性问题难以暴露。为强化风险责任人意识,保监会于2013年至2017年先后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不过,并没有对各大投资板块提出信披的具体标准。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流程、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文件格式、声明的署名等做了具体要求。

  例如,信息披露领域除了股票、股权、不动产投资等以外,还要对基础设施、衍生品投资、信托计划、境外投资等相关领域的风险责任人及投资情况等进行披露。中保协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转移投资能力,应向保监会申请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保险机构变更风险责任人,或对风险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发布填补了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信息披露业务标准的空白,为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险机构而言,减少了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有助于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对保险行业,强化了风险责任人意识,使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领域更好地履行风险责任。

  记者获悉,加强公司治理,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旧是今年保险业监管的重点。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近日强调,明确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