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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示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监管风险

  证监会日前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就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监管风险进行提示。《提示》从评估资料完整性及可靠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合理性、现金流测算、重要事项披露等五个方面进行明确。

  证监会明确,《提示》中所指轻资产类收益法评估是指采用收益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或处置有形资产占比相对较小的公司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该类公司评估通常表现出评估增值率较大、预期收益增长较快等特点,如影视、游戏等TMT产业。对拟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等其他涉及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的监管,可参照提示。

  《提示》提出,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分析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提示》同时提出,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未来收入、成本进行预测,形成未来收益,并结合折现率及预测期的确定情况,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得出企业评估价值。

  资产评估师预测被评估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当根据企业历史成本费用构成情况,并结合未来成本费用管理计划进行预测。

  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客观、公正的描述企业,充分揭示市场转化风险、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等事项,加强对期后事项的分析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