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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托管业务指引: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近年来,托管业务作为“轻资本、轻资产、轻成本”的中间业务,发展较快,被认为是银行转型的重要方向。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业内对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权责边界的持续探讨。

  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不包含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包含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等。委托人、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失联等,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明确托管业务定义、分类、内容

  《指引》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是对2013年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

  《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下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

  《指引》明确,按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及其他托管产品。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资产保管服务、账户服务、会计核算(估值)服务、资金清算服务、交易结算服务、投资监督服务、信息披露服务、公司行动服务,及依法可以在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不负责对未兑付托管产品

  后续资金的追偿

  针对商业银行托管职责,《指引》指出,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曾明确表示:“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等,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

  本次《指引》再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等。

  与此同时,《指引》规定,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托管服务: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等。

  据悉,中银协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