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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重拳整治这一行业乱象

  监管层对保险公司被当“提款机”的现象坚决说不!银保监会昨日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

  1、明确关联方定标准和关联交易类型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自然人关联方及法人关联方均作了明确界定。关联交易类型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在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进行认定。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2、明确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与比例限制

  《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提出四类比例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二是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三是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四是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3、明确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主动管理、职责明确、穿透管理、跟踪资金、总量控制、结构清晰的原则。《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并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统一交易协议的管理和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银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4、强化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办法》要求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规定报告和披露的内容、时限、路径等以强化外部监督。《办法》要求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等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向银保监会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重大关联交易等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合并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披露。

  5、从严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

  《办法》强调,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财富动力网)